6 配套设施


6.0.1 转运站站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站内各功能区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
    2 站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大型转运站站内主要通道宽度应适当加大。路面宜采用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
    3 进站道路的设计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协调。
6.0.2 转运站可依据本站及服务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配置备用电源。大型转运站在条件许可时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配备发电机,中、小型转运站可配备发电机。
6.0.3 转运站应按生产、生活与消防用水的要求确定供水方式与供水量。
6.0.4 转运站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雨污分流原则进行转运站排水设计;
    2 站内应场地平整,不滞留渍水;并应设置污水导排沟(管);
    3 应设置积污坑或沉沙井等设施,以收集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积污坑或沉沙井的形式和容量应与相关工艺要求相匹配;
    4 应采取有效的污水处理或排放措施。
6.0.5 转运站应配置必要的通信设施。
6.0.6 城镇地区,大型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生产管理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中型转运站可视需求设置相对独立的生产管理设施;小型转运站管理间等生产管理设施应与转运车间等主体设施合并建设,不宜单独设置生活服务设施。
    乡镇及农村地区,中小型转运站可视需要及周边条件,设置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
6.0.7 转运站应配备监控设备;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闭路监视系统、交通信号系统及电话/对讲系统等现场控制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中央控制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条文说明

6.0.1 转运站站内(包括作业场地、平台)道路的结构形式及建造质量应满足最大规格的垃圾运输车辆的荷载要求和车辆通行要求。
    转运站进站道路的结构形式及建造质量不仅要满足收集/运输车辆通行量和承载能力的要求,还应与其相连的站外市政道路的结构形式协调。
6.0.2 各类转运站都应有必要措施保证临时停电时能继续其垃圾转运功能。
6.0.3 转运站的生产用水主要指设备或设施冲洗用水。
6.0.4 雨水和生活污水按接入市政管网考虑,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则依据转运站服务区水环境质量要求考虑处理途径与方式。
    转运站的室内外场地都应平整并保持必要的坡度,以避免滞留渍水;转运车间内应按垃圾填装设备布局要求设置垃圾渗沥液导排沟(管)以便及时疏排污水。
    转运车间应设置积污坑或沉沙井,用于收集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积污坑或沉沙井的形式和容量必须与相关工艺要求相匹配。如采用将污水用罐车运送至处理厂的方案时,积污坑的容积必须满足两次运送间隔期收集、储存污水的需求。
6.0.5 转运站的控制室、转运作业现场、门房/计量站等关键环节必须配置必要的通信设施,以便于收集、转运乍辆调度等生产运营管理。
6.0.6 对于城镇地区而言,小型转运站多建设在居民区周边,洗浴、餐饮等生活服务设施完全可以社会化,没有必要在转运站内设置。乡镇及农村地区则不然,尽管转运站规模不大,但服务范围很广。其选址通常在人口稀少,餐饮住宿及交通不便的地方。此外部分乡镇转运站还兼有环卫管理及垃圾收运调度中心或停车场功能。故可以考虑配套建设简易的洗浴间、休息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6.0.7 大型转运站应配备集中控制管理仪器设备,并设置中央控制和现场控制两套系统。其他类型转运站宜根据实际情况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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